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Lingang Special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ncil”,缩写是“SLIPC”。
第二条 本会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面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事业法人、热心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界人士及专家学者等开放的非盈利合作型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为理事会成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汇聚各界资源,整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公共平台的功能效用,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将高层次、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贯穿于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过程,快速提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互联互通,共同建立开放、多元、融合、共生、互利的知识产权生态体。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接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第二章 理事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理事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合作共赢资源共享机制;
(二)推进行业自律及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运营行业秩序;
(三)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打造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
(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意识,建立国内外维权援助体系;
(五)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六)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建立知识产权多元资本投入机制;
(七)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推进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工作;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深化知识产权运营国际交流合作;
(九)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构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体系;
(十)理事会其他事务。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七条 理事会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修改和解释理事会章程;
(二)制订理事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监督理事大会的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大会成员;
(七)讨论决定理事会的变更和终止;
(八)讨论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成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大会委托秘书处召集,并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代表由各单位委派,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理事大会成员提议,可召开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决议一般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但以下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一)修改本章程;
(二)理事会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选举理事单位若干名组成理事大会。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工作,若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向理事会秘书处报备。理事会创立初期,理事单位由理事会筹备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理事会章程的实施;
(三)监督理事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执行;
(四)制订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订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监督理事会资产使用;
(七)选举常务理事单位;
(八)聘任或解聘理事会秘书长;
(九)聘任或解聘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任命或免除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指导监督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工作;
(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加入、退出和处分;
(十四)制定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六)决定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大会委托秘书处召集,并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含本数)理事大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大会临时会议。
理事大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下设理事会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成员大会及理事大会决议,协调理事会的各项工作,起草、准备有关文件,以及开展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向理事会成员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规定、解决方案等,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理事会成员的愿望及合理需求,组织和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理事会成员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公布理事会咨询热线,提供有关理事会的章程、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三)执行成员大会制订的理事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落实理事会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理事会各项日常工作;
(五)召集召开理事会各级会议;
(六)起草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起草理事会年度经费预算;
(八)受托管理理事会的资产;
(九)按需设立并管理办事机构;
(十)受理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受托向理事会成员颁发理事会成员证书;
(十一)依据理事会有关处分制度提议除名违规理事会成员及受理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的申请;
(十二)推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的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在上海临港知识产权交流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会开展活动由中心代章。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聘任,在理事大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秘书处,落实成员大会和理事大会交办的各项计划和工作。每届秘书长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任命或免除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四)负责审批预算内理事会经费支出,对超预算、超范围支出项目具有否决权;
(五)列席理事大会会议;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选举理事长单位一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与理事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及(八)至(十六)款的职权,对理事大会负责;指导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大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成员大会和理事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列席理事大会会议,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大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成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成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理事大会委托秘书处聘任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为理事大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对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项目展开调查研究和分析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及指导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有关战略方针与决策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应以“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一名,由理事大会任命,作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理事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向理事大会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汇报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为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单位成员。
第三十三条 加入理事会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自愿加入理事会,承认并遵守理事会章程;
(四)维护理事会声誉、推广理事会品牌;
(五)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名称变更理事会成员变更名称的,需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变更备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理事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针对自身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支持申请;
(四)自愿加入理事会、自由退出理事会;
(五)使用理事会品牌;
(六)优先承接理事会委托的项目;
(七)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包括: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对理事会内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资产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优先推介入驻各类产业园区;
(八)共同开发知识产权金融模式;
(九)享受理事会成员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理事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遵守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秩序、行业规范及准则;
(四)确定专人负责处理理事会事务;
(五)接受理事会的指导与监督,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六)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管理相关知识;
(七)承办或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八)保守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商业秘密;
(九)主动保护理事会内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资产;
(十)积极宣贯知识产权相关标准;
(十一)履行本会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加入理事会: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大会审议批准后,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并按年度向其颁发理事会成员证书;
(三)分支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可办理吸收成员手续,经分支机构初审后进行上报审批。
第三十八条 退出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可自由选择退出理事会;
(二)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秘书处在理事会内发布公告,并收回成员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除名。
理事会成员超过四年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应交回理事会成员证,并由理事大会责成秘书处发布公告予以除名。
理事会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理事会。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退出理事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理事会资产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资产来源:
(一)理事会成员支持;
(二)理事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提供的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委托秘书处对理事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资产设立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理事会成员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理事会资产。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向成员大会提交资产使用报告。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终止决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办理并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