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是上海首个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由临港新片区包括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等重点产业的头部企业和产业园区自发、自主、自治设立运作管理,旨在为基金成员单位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围绕“提供分析预警服务、提升维权意识能力、指导资助纠纷应对、构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一站式协调平台”等核心功能,切实加强成员单位自主维权意识和水平,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鼓励成员单位主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临港新片区维权互助基金的设立,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提出的“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指导精神,是临港新片区打造具有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和国际创新策源地的创新举措。
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由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管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并由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交流促进中心设置专户运营。该维权互助基金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公益性、互助性,由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自发组织、自主管理、自治运营,是临港新片区多元化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重要组成,有助于在临港新片区形成长效的市场化运作维权互助机制,在提供维权援助专项资金、强化维权援助服务队伍、打造维权互助交流平台方面发挥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将积极落实和完善维权互助的功能,持续强化基金扩充、保值增值、维权互助、风险管理等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辐射其他地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1、指导资助纠纷解决,提升企事业单位维权能力;
2、提供风险研判预警服务,布局海外知识产权;
3、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专门知识产权维权工作部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4、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维权、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专业服务;
5、组织知识产权维权交流活动,建设国际化维权互助交流平台;
6、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相关服务。
1、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事业单位;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拥有有效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10件以上或经理事会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
4、自愿认缴基金并严格遵守基金管理办法;
5、理事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保障基金的可持续经营,建立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1、理事会成员单位所缴费用的50%增补入基金;
2、理事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增缴基金;
3、理事会根据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50%增补入基金;
4、企事业单位捐赠;
5、其他。
为保障基金规模的稳健增长,建立合法、安全的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其途径为:
1、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2、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3、将基金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4、不得将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支出,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5、秘书处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拟定投资项目方案,并将投资项目方案提交理事大会表决。
6、秘书处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理事大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2)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3)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1、自愿退出:理事会成员单位加入理事会满一年,近半年内未申请维权资金,且无未清业务的,可向理事会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基金,如基金现值较初始本金未减少,按认缴金额退还。如基金现值低于初始本金,则按照认缴比例进行摊销,余额退还。
2、限令退出: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维权资金或其他严重违反《基金管理办法》的行为,由理事会限令其1个月内办理退出。
理事会成员单位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向理事会申请维权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法律服务费用,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放资金,每个成员单位每年申请维权资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其中,理事长单位每年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所缴纳费用的10倍、总额不超过20万;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所缴纳费用的20倍、总额不超过20万;理事单位每年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所缴纳费用的30倍、总额不超过15万;会员单位每年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所缴纳费用的50倍、总额不超过10万。申请时应提交项目申请表、申请主体资格材料、法律服务合同或发票等材料。
1、本基金存放在银行并建立专门账户,委托银行进行托管,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者仅限于理事会成员单位,并仅能用于成员单位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等专项服务支出。
3、建立信息公布平台,每笔业务办理的同时应向其他理事会成员单位公布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
4、每个季度末向理事会汇报基金运转情况,并接受理事会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5、成员单位应保证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金,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在必要时,理事会有权对成员单位维权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1、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维权互助活动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终止的情形。
确需终止的,由理事会共同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