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
成员单位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的可持续经营,建立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促进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和《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章程》,特制定理事会成员单位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缴费标准
二、费用收取
理事会成员单位缴纳的费用是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各成员单位有义务按本法规定缴纳。
(一)缴费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成员单位应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1 日期间缴纳当年费用,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汇入后由收款单位出具对应金额的捐赠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二)经批准加入理事会的新成员单位,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费用。
(三)成员单位不缴纳费用,将按照《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费用管理
理事会成员单位所缴费用的 50%增补入维权互助基金
费用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理事会统一财务管理。费用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
成员单位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费用。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