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
荣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支持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科技创新活力,提升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理事会荣誉表彰管理工作,依据《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章程》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一)立足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面向基层、注重实效、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团队和个人,以及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出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的理事会成员单位的团队和个人。
第四条 奖项设置
理事会表彰特别荣誉、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其中:
特别荣誉授予为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机制体制创新、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团队和个人,名称一般为“突出贡献奖”,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集体荣誉授予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出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的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研发团队,名称一般为“优秀团队奖”,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个人荣誉: 授予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出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的理事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研发人员,名称一般为“优秀个人奖”,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理事会秘书处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团队和个人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初审通过后,由理事会秘书处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理事会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专家委员会负责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特别荣誉每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 1 个,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通过后予以认定;集体荣誉、个人荣誉每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5 个,经专家委员会过半数专家通过后予以认定。
理事会秘书处将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拟表彰名单征求常务理事会意见后,按程序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组织公示。
第七条 表彰程序
理事会在知识产权宣传周、理事会年会或其他重大活动举行仪式,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专家委员会代表、秘书处代表颁授荣誉称号。
第八条 监督程序
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表彰的,社会各界可向理事会秘书处书面反映。反映情况经理事会秘书处初审、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评审、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可撤销其所获荣誉表彰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理事会。